时间:2020-12-9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泊头市各转供电主体:

为严格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号)和《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情况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工作,将国家降低电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告诚如下:

(一)要诚信守法营,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转供电是指国家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和收费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经营主体转供并向终端用户收费的行为。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必须严格执行。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直接用于转供电服务的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其缴纳的电费与其按规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差额部分,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票据及各终端用户电量、分摊标准的清单,并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转供电主体和物业服务机构分离的,转供电主体对线路及变压器维修费、电器元件费、电工工资等可以单独收费,但要严格把控,不超标准不超范围,不得由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

(二)各转供电主体必须立即纠正其在转供电收费中的不合理加价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泊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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