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日期:-01-0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是我们基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过程中经常用到的文书,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当地法制部门认为指令书属于行政指令,要求配套签署《送达回证》以证明当事人收到了该文书。我等认为指令书上文本上设计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栏目,当事人在上面按要求签名了即可代表当事人已经收到了该文书。请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究竟是否要附加《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是否收到该文书?谢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上已经设计有“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栏目,签字即可代表收到了该文书。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