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3月19日,为切实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高处作业现场监管与培训教育,江阴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并开展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市家重点监管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观看了《亡羊补牢-企业事故回头看》安全生产教育警示宣传片并签署防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整治承诺书。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马凯就做好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会议强调,各类企业要始终坚持“生命第一,安全至上”理念,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认真履行高处作业的主体责任,加强高处作业风险防范责任及措施的落实,高处作业前坚决查清“四个是否”,做到“十个不准”,推动防高坠责任在企业各个岗位压紧压实。▲会议邀请省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严建平以《高处坠落事故案例及预防》为主题开展培训,剖析典型高坠事故发生原因,详细讲解各类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江阴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科长沈拳主持会议

  高处作业主要包括临边、攀登、悬空、交叉、洞口等五种基本类型,这些类型的高处作业是高处作业伤亡事故可能发生的主要地点。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且交叉作业多,是一项复杂的危险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高处坠落或物体打击事故!规范高处作业管理,防范高坠事故发生,要做到制度管理“四必须”、现场管理“十不准”,坚决查清“四个是否”。

制度管理“四必须”

1、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主动纳入服务单位统一管理;

2、必须建立健全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包括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以及高处坠落事故现场抢救等应急处置措施;

3、必须严格高处作业审批制度,高处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作业;

4、必须建立高处作业违章惩罚制度,企业内部对于防护措施不到位,不规范登高作业的行为必须按规定处罚。

现场管理“十不准”

1、高处作业从业人员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相关行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进行高处作业;2、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区域,未指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记录。未经安全教育、交底不得进行高处作业;4、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5、脚手架、跳板、吊具、梯子、操作平台等安装不牢固、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6、不得攀爬井架、龙门架、脚手架,不能乘坐非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高处作业;7、携带笨重物件不得进行高处作业;8、高压线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光线不足不得进行高处作业;9、作业现场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雪、大雾不得进行高处作业;10、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深度近视眼等疾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查清“四个是否”

1、是否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票管理、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2、是否落实一线高处作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3、是否与外包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4、是否落实高处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安全巡查、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

编辑:汤秋花、蒋岚

审核:马凯、沈拳

发布:蒋岚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隔线----------------------------
热点内容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发布优势
  • 广告合作
  • 版权申明
  • 服务条款
  • Copyright (c) @2012 - 2020



    提醒您: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做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 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