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4-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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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研究学习!

(以上内容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

笔者认为: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中从事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行政执法资格。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市场监管部门中取得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证学习和考核中只要已含有但不限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学习内容,就符合了从事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的实体要求,简单一点讲具体权限如下: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只取得执法证的人员可以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工作,但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不能从事具体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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