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9-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全市广大农产品生产者:

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明确生产者主体责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法定义务和相关要求告知你们,请认真遵守。

一、履行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第一的理念,各生产主体负责人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加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承担法定义务。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严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严格执行农产品包装、标识、贮存、运输等相关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非法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病死动物以及滥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坚持诚信生产。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诚信自律,不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购买农资产品到正规农资单位购买,做到索证索票,谨防假劣违禁农资。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前要仔细阅读标签,按规定使用,自觉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做好农药等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清理、回收和生产场地的清洁工作,保护产地环境。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保存二年。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鼓励建立和应用电子化生产档案,鼓励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追溯电子                   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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