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合肥律师刘志汉”百家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合肥律师刘志汉,专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案件概况★ ▼小刘系刘某某与黄某某之子,年8月30日小刘与小李结婚,小李成了刘某某与黄某某的儿媳。刘某某一家为河北省泊头市户籍,小李为北京市户籍。年2月27日,小李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商品房,房屋的购房款全部由刘某某、黄某某所支付,共计为元,由于小李有北京市户籍,具备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资格,该套房屋只能以其名义购买。 ▼小刘与小李结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年底双方开始闹离婚,涉及夫妻财产认定时产生分歧,对以小李名义购买房屋的房款,双方理解不一致,小李认为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是给他们小两口安家,属于对子女赠与,并非是借款给子女,他们无偿还义务。 ▼房款万余元,刘某某与黄某某夫妻二人出资,因儿子结婚老两楼将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还不够支付房款,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他们经济能力有限,不可能都是送给儿子的不是赠与,在他们有条件时候是需要偿还的,双方协商不成,于是就起诉到了法院。 ★争议焦点★ 作为父母的刘某某、黄某某为儿子结婚买房,所支付2063元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子女买房时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北京高级法院再审,对其儿子、儿媳的诉求没有支持,判决小刘、小李李颖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刘某某、黄某某借款共计2063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京民申号 ★实务分析★ 第一,儿女在买房时,父母给予的房款资助,都是无偿赠与吗? 赠与合同关系,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法律关系,根据赠与纠纷的实务,通常是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赠与事实的存在,就像前述案例中刘某某、黄某某夫妻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儿媳小李、儿子小刘偿还借款,那么对赠与事实小李他们要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在没有相应证据来证明赠与成立,且刘某某、黄某某二人的经济能力平平、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双方一旦对此款项是借款还是赠与产生争议时,法院往往是将此认定为借款。 第二,儿女买房在不能自力更生时,父母资助不要理所当然认为是白送,父母有权要求偿还。 现实中由于房价高居不下,年轻人刚刚参加工作没有几年,积蓄有限,买房就是力不能及。大部分作为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是作为儿女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子女买房时候父母出资相助,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就像前述案例中,刘某某与黄某某在倾其所有的80多万元存款后,还凑不够儿子的房款多万元,不得不再向亲戚朋友去借贷,如果将这万余认定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二位老人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二位老人也不认可是赠与,如果认定为赠与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因此法院认定为借款,子女应予以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