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年慢性病鉴定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力求鉴定工作公平、公正,现就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程序: 1、参保患者填写《泊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例(复印件)和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汇总后统一上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经专家鉴定合格后,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鉴定条件可以放宽,持乡镇卫生院住院记录、慢性病诊疗及购药记录申报。 3、年经鉴定合格的不再申请鉴定,年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病种范围: 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2、风心病;3肺心病、4心肌梗塞;5、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6、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7、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8、肝硬化;9、慢性肾炎;10、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癫痫;15、精神障碍;16、活动性结核病;17、帕金森氏病;18、血管支架后抗凝治疗;19、甲状腺功能亢进;20、 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三、支付标准 1、经鉴定合格的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元,支付比例为70%,年度 支付限额元。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75%,年度 支付限额元。 四、申请时间 年12月11日至年12月21日。 泊头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