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泊头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泊头市主城区及相关区域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一、禁限放的区域和时间。我市主城区(西环、北环、东环、刘庄村、大河庄村、南段庄村、堤口张村沿线合围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禁放地点。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各零售网点严禁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内只允许销售、燃放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 四、限定销售时间。禁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五,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五、对违反禁限放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安监、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