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泊政通告〔〕1号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一)市区建成区和乡镇建成区内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区建成区范围为:北环路、西环路、肖杜李村、大何庄村、大王庙村、肖圈村、堤口张村和开发区所属村庄合围区域内。 (二)下列单位及区域同时列入禁止燃放范围,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及企业生产区域; 2.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物流园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及周边;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通讯基站、架空通信线路附近;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楼房顶部、露台、阳台、楼梯、走廊及地下场所等区域;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三)在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给予罚款、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均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对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举报、 四、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等。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泊头市人民政府 年1月20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