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22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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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女,我市寺门村镇人,本人年1月到北京非访区域上访被我市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冉某某在其上访事项已达成调解协议和明确调查结论的情况下,仍于年8月1日到天安门地区投递上访材料,以信访名义登记,非访滋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处罚。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法制意识,理性表达个人诉求,决不允许到敏感区域进行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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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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