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四号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18号 为满足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四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文庙镇张药包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四号地项目。 第二条被征收土地位于张药包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四号地征收张药包村集体土地0.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四号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张药包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和文庙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与张药包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张药包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89.32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张药包村村委会,由张药包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张药包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年7月16日 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五号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19号 为满足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五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齐桥镇西孟堂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五号地项目。 第二条被征收土地位于西孟堂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五号地征收西孟堂村集体土地2.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五号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西孟堂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和齐桥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孟堂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西孟堂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89.32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西孟堂村村委会,由西孟堂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西孟堂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年7月16日 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六号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20号 为满足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六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洼里王镇米院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六号地项目。 第二条被征收土地位于米院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六号地征收米院村集体土地0.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六号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米院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和洼里王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与米院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米院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89.32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米院村村委会,由米院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米院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年7月16日 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七号地项目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泊政通告〔〕21号 为满足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七号地项目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泊头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号)精神,决定征收我市洼里王镇大沙窝头村部分集体土地,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条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泊头市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七号地项目。 第二条被征收土地位于大沙窝头村(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七号地征收大沙窝头村集体土地0.公顷,地类为农用地。 第四条七号地的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第五条征地工作自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大沙窝头村村委会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应有权益。 第七条通告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止。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和洼里王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与大沙窝头村村委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大沙窝头村村委会与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8号)规定,按区片地价89.32万元/公顷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泊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泊头市市区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泊政字〔〕2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给大沙窝头村村委会,由大沙窝头村村委会负责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次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除后由大沙窝头村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含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十四条征地人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但不得影响征地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年7月16日 赞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