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间市主城区内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举报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营的行为(即无照经营的行为);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二手房中介)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行为; 3、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即每套商品房均要明码标价)的行为; 4、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的行为; 5、交易时在备案价格之外加收房款或附加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即在公示的房价之外再加价的、在购房收据之外再收取现金加价的、无法律依据加收其它费用的行为); 6、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7、伪造合同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包括利用虚假合同、阴阳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 8、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9、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行为; 10、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即一套房多次出售的行为); 1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1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等行为,及以河间市打击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执法主体的其它应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举报方式 市政府成立河间市打击商品房违法违规销售行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房管、市场监管、发改、国土、公安、司法、税务、宣传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房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一)电话举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