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非法小广告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泊政通告〔〕47号 为有效遏制非法小广告乱贴乱涂,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年8月24日起,对我市建成区主次干道、车站、公园、广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及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内非法小广告进行集中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墙面、构筑物立面、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刻画或喷涂非法小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放纸质广告;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非法散发、张贴、刻画、喷涂非法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整改、清除。逾期不整改清除的,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非法小广告上公布的电话号码实施停机处理。 四、城管局、住建局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五、单位、个人确需张贴广告或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在指定的广告张贴栏内规范张贴,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广告、信息。 六、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张贴、刻画、喷涂的非法小广告者予以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或)。 泊头市人民政府 年8月23日 编辑:尚宇杰刘博文 编审:褚祥虎崔金明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