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市区规划区煤场及砂石料场治理的 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强市区规划区煤场及砂石料场治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规划区范围内(西至一号干渠西米处,南至余庄村村址南侧,东至京沪高速向西米处,北至环城北路)禁止设置煤场、砂石料场及经营销售煤炭及砂石料。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证照不全的煤场、砂石料场于年7月10日前,自行清除煤炭、砂石料以及附属设施、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 三、逾期未清理、关停或继续经营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由市政府组织城管、商务、环保、国土、公安、市场监管、住建、税务等部门依法清理、关停。 四、严禁大中型货车进入市区运送煤炭、砂石料。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欢迎群众举报。举报。 特此通告。 泊头市人民政府 年6月23日 编辑:田志锋尚宇杰 初审:张志国 编委:提志强 编审:褚祥虎 赞赏 |